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加重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盜│搶奪│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3年2月刑後強│有期徒刑10月││││制工作1年││├───────────┼──────────┼──────────┼──────────┤│犯罪日期│93.09.17│93.01.01│93.09.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18727號│93年偵字第18727號│93年偵字第1872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1245號│94年上訴字第1245號│94年上訴字第1245號││實├─────────┼──────────┼──────────┼──────────┤│審│判決日期│94.09.07│94.09.07│94.09.07│├─┼─────────┼──────────┼──────────┼──────────┤│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1245號│94年上訴字第1245號│94年上訴字第12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0.17│94.10.17│94.10.17│├─┴─────────┼──────────┼──────────┼──────────┤│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減│不減│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5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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