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邱足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邱足英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2日中午12時起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