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56號聲請人寰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昌 代理人 曾怡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兆赫電子股│中國信託商│106年5月25日│4,851元│CL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板新││││││││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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