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23號原告 蔡正義 被告 王俊雲 上列被告王俊雲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81號),經原告蔡正義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