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300號
原   告  蔡勝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唐明通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肆仟柒佰陸拾
  壹元,應繳裁判費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零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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