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294號
原   告  邱敏智
      邱 蕭鈴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丙丁
被   告  何華玉
      張 邱金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如羊
被   告  張進推
      張春重
      高 張秀如
       張秀褥
       張秀菊
       張秀益
       李榮芳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
       李勁佑   原住同上(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李祐慶
       李建治
       李逸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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