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294號
原 告 邱敏智
邱 蕭鈴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丙丁
被 告 何華玉
張 邱金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如羊
被 告 張進推
張春重
高 張秀如
張秀褥
張秀菊
張秀益
李榮芳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
李勁佑 原住同上(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李祐慶
李建治
李逸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