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訴字第2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三八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戊○○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謝文田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九四三、五四一○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暨戊○○非法持有改造手槍、非法持有刀械部分及所定執行刑均撤銷。
丙○○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陸仟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四五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號)、義大利貝瑞塔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各武士刀壹枝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戊○○撤銷改判部分(即非法持有改造手槍部分,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與駁回上訴部分(即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伍月),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二月、六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執行完畢。丙○○仍不知悔改,復與 莊炳璋 (經原審判決確定)、甲○○(俟到案後,再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或單獨一人,或結夥三人以上之方式,共同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先後於附表一所列時間、地點,連續竊取如附表二所列被害人之財物,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嗣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處,為警查獲,並查得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戊○○明知甲○○所寄藏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係盜贓物,竟於八十七年八月某日,由甲○○將部分行竊所得如附表三所示之電烙鐵、電烙架等盜贓物,寄藏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巷○號戊○○住處三樓房間之床頭邊,而由戊○○寄藏贓物。戊○○另基於持有刀械及槍枝之意思,於八十二年二月間某日在台中市第一廣場,以新台幣四、五千元之代價,同時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購買公告查禁之武士刀一枝、具有殺傷力之改造四五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及義大利具瑞塔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各一枝,供自己保存之用,自該時起即未經許可持有上開武士刀、具有殺傷力之改造四五手槍及義大利具瑞塔手槍各一枝,並將之置於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巷○號住處。嗣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七時許,因查得丙○○等人竊盜之行為,循線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巷○號戊○○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武士刀一枝、具有殺傷力之改造四五手槍及義大利具瑞塔手槍各一枝。
三、案經南投縣警察局中興分局報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否認有附表一編號一、三之竊盜犯行,辯稱:伊只有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偷發電機等物而已;附表一編號三之事實,係甲○○所竊,因甲○○說他父親重病要求伊承担云云,惟查右揭附表一編號一、二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及共犯莊炳璋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告丙○○、莊炳璋於警訊、偵查中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與被害人己○○、乙○○分別於警訊中之指訴等情節相符,並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資佐證。又如附表一編號三之竊盜事實,業據被告丙○○於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七七二號竊盜案時供承不諱(見該卷第五十九頁),核與被害人 王金盆 在警訊中指述情節相符合,並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車輛竊盜各別查詢報表附卷可稽,而被告丙○○所指竊盜者甲○○於該案否認係竊盜者,且經原審法院上開案號判決無罪確定,經本院調閱該號卷宗可按。被告丙○○年紀已二十餘歲,有是非辨別能力,應知承認犯罪之結果,如被告丙○○未參與犯行,豈可能隨便為他人承擔罪刑,被告丙○○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丙○○竊盜犯行,已堪認定。
二、訊據被告戊○○對於收受甲○○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及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武士刀等事實固不否認,惟否認有贓物犯行,辯稱:伊不知甲○○所交付之物係贓物云云。惟查,被告戊○○於警訊中供陳:「於八十七年八月左右,我在三樓房間休息(甲○○住所三樓房間與我房間距離約一公尺)忽然敲門說:一會兒至我房裏。我就由三樓跨過去另棟( 呂嫌 房間),甲○○就令我將一堆新的五金物品拿到我房間內存放,我就一一從甲○○房內將物品搬至我房間床頭邊存放至今。」等語(見第一○六六號偵查卷第十四頁),其所述情節,參以甲○○所寄放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數量甚為眾多,被告戊○○豈有不知該批物品為贓物之理?況被告戊○○於偵查中亦供承:知道該批物品來源有問題等語(見第四八四八號偵查卷第上五十四頁反面),核與竊盜犯甲○○於警訊中供述之情節相符(見同上偵查卷第一○三頁反面),復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盜贓物扣得可按,被告戊○○贓物犯行堪予認定。又查,右揭被告戊○○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及武士刀之事實,業據其分別於警訊、偵查、原審及本院時坦承不諱,復有武士刀一把及手槍二枝扣案可資佐證。扣案之武士刀經送驗結果,已證實係公告查禁之刀械,此有南投縣警察局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八八投警保字第三二九六四號函附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送鑑刀械乙把:開單鋒刀刃,刀刃長51CM、刀柄長22CM、全長73CM。依其結構認定係屬公告管制刀械:送鑑刀械與管制刀械武士刀構成要件(外型似長刀、刀刃長短不一、手把稍長、可供雙手握用)相符」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七十三頁),且扣案之手槍二枝經送驗結果,均具有殺傷力,此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刑鑑字第八六四六九號鑑驗通知書「送鑑意大利貝瑞塔手槍壹枝(獲案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實係仿奧地利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槍,以打擊底火藥引爆裝填於子彈內火藥為發射動力,槍舌材質為塑膠,擊發機械正常,至於是否具殺傷力,請 卓參 隨附之『槍枝殺傷力鑑驗說明』。送鑑改造四五手槍壹枝(獲案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仿以仿COLT半自動四五手槍製造之玩具槍換裝車通之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滑套為金屬材質,其機械性能良好,具發射子彈功能,認具殺傷力。」,及所附槍枝殺傷力鑑驗說明「...送槍枝係以擊發底火(藥)引爆子彈內火藥為發射動力,依本局對同型式同材質之槍枝實驗結果,倘裝填子彈適當(即裝填底火、適量火藥及金屬彈丸等使成為適合送鑑槍枝擊發,構造完整之子彈),則其最具威力之發射動能,均可達20焦耳/平方公分以上,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附卷可稽(見第四八四八號偵查卷第一四八頁、第一四九頁)。是事證明確,被告戊○○此部分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刀械犯行,亦堪認定。本件槍枝已經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辯護人聲請再將二枝槍枝送其他單位鑑定是否具殺傷力,核無必要。又證人甲○○經本院傳喚未到庭,該證人因本案已經原審法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發布通緝,有卷附通緝書可稽(見原審卷第一六七頁),爰不再傳喚,附予敘明。
三、㈠核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一所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毀越安全設備而竊盜,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之加重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三之竊盜犯行,未經檢察官起訴,惟該部分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亦得一併審究。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一部分與莊炳璋、甲○○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丙○○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所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附表一編號一部分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之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丙○○前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二月、六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份附卷可按,被告丙○○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再遞加其刑。㈡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寄藏贓物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持有改造手槍罪及同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持有刀械罪。被告戊○○同時購買刀械、改造手槍,未經許可而持有,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罪處斷。被告戊○○雖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公布之前即持有該改造手槍及武士刀,但其持有之犯罪行為既繼續實施至新法施行以後,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可言,核應適用新法處斷(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七三三號判例參照)。被告戊○○所犯右揭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科併罰。原審以被告等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丙○○所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毀越安全設備而竊盜,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之加重竊盜罪,檢察官亦以上開條文起訴,原審卻僅論被告丙○○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加重竊盜罪;被告丙○○另犯有附表一編號三之竊盜犯行,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未及一併審究;被告戊○○同時購買刀械、改造手槍,未經許可而持有,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罪處斷,檢察官亦有論述及此,原判決認為被告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科併罰;據上論斷一欄,被告戊○○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亦漏未敘明引據刑法第十一條前段,以上均有未洽。被告等上訴意旨否認有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可取,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檢察官就被告丙○○部分有部分竊盜犯行未併予審判,亦予指摘,原判決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暨戊○○非法持有槍枝、非法持有刀械部分及所定執行刑均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生之損害暨平日之品性、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丙○○連續竊盜罪,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被告戊○○非法持有槍枝罪,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三萬六千元,以資懲儆;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武士刀、改造四五手槍及義大利貝瑞塔手槍各一枝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沒收之。
四、被告戊○○贓物部分,原審依據上述理由,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並審酌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生之損害暨平日之品性、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戊○○贓物罪有期徒刑五月之刑,另敘明被告戊○○不構成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當,量刑亦稱允洽。被告戊○○仍執陳詞否認有贓物犯行而指摘原判決不當,核無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戊○○撤銷改判部分(即非法持有改造手槍部分,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與駁回上訴部分(即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伍月),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五、公訴人另以:被告丙○○、戊○○均以甲○○為首,成員另有莊炳璋,以犯罪為宗旨,組成犯罪組織,犯竊盜等罪,因認被告丙○○、戊○○另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惟訊據被告丙○○、戊○○均否認有組織犯罪之行為,均辯稱:我們並不是經常在一起等語,經查組織犯罪之行為,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並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暴力性或脅迫性之組織而言,又所謂集團性,須有層級之分,始足當之,另有永久存續之情形,始可稱為具有常習性。本件被告丙○○、戊○○與莊炳璋、甲○○等人僅係同時或分別有多次竊盜行為,或臨時起意而有贓物犯行,且分別個自犯罪之情形較多,應係偶而共同犯竊盜罪,或為逃避警察檢查而有寄藏贓物行為,並非經常一起犯罪,其間並無所謂層級之分,亦無永久存續之情事,尚無暴力之行為,故亦無暴力性或脅迫性,因而被告丙○○、戊○○之行為與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構成要件不合,尚難以該罪罰之。因公訴人認為此部分與前揭被告丙○○竊盜罪、被告戊○○贓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列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連星
法官林秋華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丙○○部分及被告戊○○贓物部分不得上訴。
被告戊○○持有槍枝部分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F附表一:
┌──┬─────┬─────┬────┬─────────┬─────┐│編號│竊盜時間│竊盜地點│行為人│竊盜方法及所得財物│被害人│├──┼─────┼─────┼────┼─────────┼─────┤│一│八十七年六│南投縣草屯│丙○○│由莊炳璋、甲○○持│己○○│││月八日○○○鎮○○路中│莊炳璋│可供凶器使用之油壓││││一時許│華巷一號│甲○○│剪破壞窗戶入內行竊│││││││,丙○○在外把風。│││││││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車號00-0│││││││四二八號自小貨車。││├──┼─────┼─────┼────┼─────────┼─────┤│二│八十七年八│南投市文化│丙○○│由丙○○一人入內行│乙○○│││月十四日│路七五九號││竊發電機、管牙機各│││││對面倉庫││二部、電動機一部。││├──┼─────┼─────┼────┼─────────┼─────┤│三│八十七年八│彰化縣員林│丙○○│趁人不注意之際,著│王金盆│││月十二○○○鎮○○路一││手行竊停放在路旁車││││午七時許│段二○二號││號PM-八○九○號│││││前││自小客車得手,據為│││││││己有。││└──┴─────┴─────┴────┴─────────┴─────┘附表二┌───────────────────────────────────┐│ 宏祥 五金行遺失清單│├───────────────────────────────────┤│⒈貝印鋼絲鉗9"80打×3000=240000│├───────────────────────────────────┤│⒉貝印鋼絲鉗91/2"23打×2500=57500│├───────────────────────────────────┤│⒊紅牌鋼絲鉗9"21打×3960=83160│├───────────────────────────────────┤│⒋紅牌鋼絲鉗8"52打×3240=168480│├───────────────────────────────────┤│⒌空壓機1/2HP12台×3400=40800│├───────────────────────────────────┤│⒍粿機1/2HP6台×2800=16800│├───────────────────────────────────┤│⒎東和圓鋸機W65222台×3200=70400│├───────────────────────────────────┤│⒏東和圓鋸機W56031台×2900=89900│├───────────────────────────────────┤│⒐東和平面機S-10124台×1450=34800│├───────────────────────────────────┤│⒑日本萬銼刀4"48打×1344=64512│├───────────────────────────────────┤│⒒日本萬銼刀5"32打×1620=51840│├───────────────────────────────────┤│⒓日本萬銼刀6"36打×1944=69984│├───────────────────────────────────┤│⒔西德美達寶電鉆61"15台×2600=39000│├───────────────────────────────────┤│⒕日本東和吊車0台×15000=120000│├───────────────────────────────────┤│⒖充電電鋁11.26台×1800=10800│├───────────────────────────────────┤│⒗充電電鋁9.65台×2200=11000│├───────────────────────────────────┤│⒘東和12"切斷砂輪機2台×4900=9800│├───────────────────────────────────┤│⒙東和14"切斷砂輪機3台×5500=16500│├───────────────────────────────────┤│⒚AGP打拌機26台×2200=57200│├───────────────────────────────────┤│⒛ 小山 活動板手6"52打×1560=81120│├───────────────────────────────────┤│小山活動板手8"48打×1800=86400│├───────────────────────────────────┤│小山活動板手10"36打×2200=79200│├───────────────────────────────────┤│小山活動板手12"12打×2500=30000│├───────────────────────────────────┤│蝦鋼絲鉗8"10打×2200=22000│├───────────────────────────────────┤│鎖頭(各色)=22000│├───────────────────────────────────┤│日本瞬間20g360g×75=27000│├───────────────────────────────────┤│日本瞬間2g1440g×12=17280│├───────────────────────────────────┤│日本鐵鋁尾、鋁尾合計共110萬元│├───────────────────────────────────┤│美國萬能鋼220支×200=44000│├───────────────────────────────────┤│KOKen套管=60000│├───────────────────────────────────┤│ 艾迪貞 電腦、EPSON列表機共200000│├───────────────────────────────────┤│日本夾線器450000│├───────────────────────────────────┤│電池200000│├───────────────────────────────────┤│現金364852│├───────────────────────────────────┤│金子戒指380000│├───────────────────────────────────┤│錄放影機1台10000│├───────────────────────────────────┤│音響1台20000│├───────────────────────────────────┤│堅達貨車0000台650000│├───────────────────────────────────┤│車子回台證件及皮包、印章│├───────────────────────────────────┤│0000000│└───────────────────────────────────┘附表三┌───────────┬──┬──┬───────┐│品名│單位│數量│備考│├───────────┼──┼──┼───────┤│鎖頭│K│5│持有人:戊○○│├───────────┼──┼──┼───────┤│電烙鐵│組│1│”│├───────────┼──┼──┼───────┤│電烙架│組│1│”│├───────────┼──┼──┼───────┤│管子鉗│支│1│”│├───────────┼──┼──┼───────┤│通管器│個│1│”│├───────────┼──┼──┼───────┤│花剪│支│4│”│├───────────┼──┼──┼───────┤│光口鉗│支│2│”│├───────────┼──┼──┼───────┤│斜口鉗│支│9│”│├───────────┼──┼──┼───────┤│鋼絲鉗│支│1│”│├───────────┼──┼──┼───────┤│瞬間(日)│K│1│”│├───────────┼──┼──┼───────┤│水砂紙│張│0│”│├───────────┼──┼──┼───────┤│九○六AB糊│組│5│”│├───────────┼──┼──┼───────┤│鎖尾│支││”│├───────────┼──┼──┼───────┤│電線│丸│2│”│├───────────┼──┼──┼───────┤│萬能夾│支│1│”│├───────────┼──┼──┼───────┤│NGR夾線器│只│3│”│├───────────┼──┼──┼───────┤│鎖尾│盒│8│”│├───────────┼──┼──┼───────┤│半手鉗│支│3│”│├───────────┼──┼──┼───────┤│挫刀│K│1│”│├───────────┼──┼──┼───────┤│充電電鎖│台│3│”│├───────────┼──┼──┼───────┤│喇叭鎖│個││”│├───────────┼──┼──┼───────┤│尼司瞬間│盒│1│”│├───────────┼──┼──┼───────┤│梅花板手│盒│1│”│├───────────┼──┼──┼───────┤│一五OGS斜口鉗│支││”│├───────────┼──┼──┼───────┤│打拌機│台│1│”│├───────────┼──┼──┼───────┤│束帶│包│8│”│├───────────┼──┼──┼───────┤│電容│個│1│”│├───────────┼──┼──┼───────┤│游標尺│支│4│”│├───────────┼──┼──┼───────┤│電話│支│3│”│├───────────┼──┼──┼───────┤│汽車音響│台│3│”│├───────────┼──┼──┼───────┤│望遠鏡│個│1│”│├───────────┼──┼──┼───────┤│線鋸│支│4│”│├───────────┼──┼──┼───────┤│活動板手│支│2│”│├───────────┼──┼──┼───────┤│起子頭│支│7│”│├───────────┼──┼──┼───────┤│鎖尾│支│3│”│├───────────┼──┼──┼───────┤│彫刻筆│支│1│”│├───────────┼──┼──┼───────┤│氣動板手│台│1│”│├───────────┼──┼──┼───────┤│電鎖│台│1│”│├───────────┼──┼──┼───────┤│美工刀片│盒│1│”│└───────────┴──┴──┴───────┘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