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寶選任辯護人蔡坤鐘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國寶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陳國寶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9月1日裁定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毛彥程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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