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99號原告 黃秋貴 被告 黃秋雄 上列被告黃秋雄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52號),經原告黃秋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