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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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告 李魁文
李魁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魁達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貳拾萬零壹佰捌拾玖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陸仟伍佰元【計算式:455,400《即系爭31115號建號建物課稅現值》+591,100《即系爭31116號建號建物課稅現值》=1,04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然原告業已於民國104年1月27日繳納貳拾壹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計溢收貳拾萬零壹佰捌拾玖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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