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成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禎祥 原告即反訴被告黃禎祥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 律師
潘揚明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莊力霍
胡凱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