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96號
105年度訴字第711號105年度訴字第140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錡方
主文黃錡方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錡方不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96號、711號、1409號刑事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卷附被告之上訴書狀可憑,揆諸前開法條意旨,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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