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92號上訴人 李魁達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張智婷 律師被上訴人 李魁文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被上訴人 李魁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伍佰元【計算式:455,400《即系爭31115號建號建物課稅現值》+591,100《即系爭31116號建號建物課稅現值》=1,04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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