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告 林鄭清妙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律師被告 張清龍 訴訟代理人 張微君
林盛煌 律師複代理人 郭眉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租佃爭議事件(第二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6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4年5月14日裁定命在該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租佃爭議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O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6號租佃爭議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