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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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清源(原名江青原,於民國106年2月15日更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江青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江清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江青原」(被告業於民國106年2月15日改名為江清源)之記載,顯係「江清源」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叔穎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