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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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30號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關於「民事庭法官」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庭法官范乃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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