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勤達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賢泰營造有限公司、甲○○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3,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