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查: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本院經合法傳、拘被告未到案,有傳票送達回證、法務部戶役政連續作業系統、拘票執行報告各一紙附卷可稽,是足認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