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曾宗欽┌──────────────────────────────────────────────────────┐│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林阿菊 │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94年4月20日│13,900元│RA五六二九四0│││││行│││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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