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3號再審原告增田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陽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審判長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