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61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潘 徐榮萱 即徐榮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