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鍾培 債務人 白崇奇 即 白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