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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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陳麗華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黃陳麗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具麻將牌壹副及抽頭金新台幣捌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賭具麻將牌一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抽頭金新台幣(下同)八百元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均依法宣告沒收。至於賭資二萬七千七百元係屬賭客 黃忠誠 、 黃梓銘 、 林阿陸 、 林俊成 所有(其中三千三百元屬黃忠誠所有、八千一百元屬黃梓銘所有、一萬五千三百元屬林阿陸所有、一千元屬林俊成所有),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穎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