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959號
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王雪紅 間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救字第24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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