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四九號
原告容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告甲○有限公司
庚○○有限公司兼右二被告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己○○
原名為 黃睿謙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0三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原告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方面:未為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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