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2歲
身分證統一住彰化縣永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調偵字第22號),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部分,除補充甲○○係無駕駛執照騎乘機車外,證據部分,除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及本院94年度彰調字第74號調解程序筆錄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6條第1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揆諸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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