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調字第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499號給付醫療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1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李慧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98年7月22日起按月於22日各給付貳仟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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