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保險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53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
請調解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訴訟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