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志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謝秉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萬玖仟壹佰 參拾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