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6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6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6201號聲請人乙○○
樓之2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古薰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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