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1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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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1278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舜國工程有限公司黃棕竣 、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舜國工程有限公司之兼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誤繕,請以書面更正其正確姓名。
二、債務人黃「棕」竣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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