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世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世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世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615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