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44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被告 張元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柒拾肆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房屋借款契約書第25條、個人借款契約第21條(本院卷第23、27頁),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4年1月8日簽立房屋借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貸放明細如下:
1、中長期擔保貸款875萬元:借款期間自104年1月26日起至124年1月26日,共計20年,借款利率自第一次撥款日起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被告違約時為1.07%)加碼0.71%按月計付,償還方式為自撥款日起2年按月付息免攤還本金,期滿依年金法按月分216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長期信用貸款125萬元:借款期間自104年1月26日起至119年1月26日,共計15年,借款利率自第一次撥款日起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被告違約時為1.07%)加碼0.91%按月計付,償還方式為自撥款日之次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分180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被告於104年1月8日簽立個人借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借款額度為31萬元,借款期間自104年2月3日起至119年2月3日,共計15年,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被告違約時為1.07%)加碼0.91%機動計息,償還方式為自撥款日之次月起,於每月28日攤還,並依年金法按月分180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上開三筆借款,被告均至106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按期繳款,依房屋借款契約書第16條第1項、個人借款契約第12條第1項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積欠之款項。被告尚積欠本金974萬8,4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借款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放款利率查詢等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31頁)。又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賴俊宏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7,525元原告已預納附表┌──┬─────┬─────┬──────────────┬───┬──────────────┐│編號│種類│債權本金│利息之請求期間及利率│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1│中長期擔保│8,438,598│自民國106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1.78%│自民國106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貸款│元│日止││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長期信用貸│1,049,086│自民國106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1.98%│自民國106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款│元│日止││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3│個人借款│260,807元│自民國106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1.98%│自民國106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