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家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朱明厚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複代理人 黃意文 律師
一、按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至反訴雖以本訴存在為前提,於其訴訟程序,由被告對原告提起,但仍係被告就自己之訴請求審判,故性質上為獨立之訴。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或反訴,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上列附帶上訴人與 朱明哲 等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3409萬2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萬185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