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2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偉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4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偉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偉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各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各罪,編號1、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編號3部分,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而聲請人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乙節,有受刑人提出經其簽名並捺印之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㈡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
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所拘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則本院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應執行之刑加計其餘罪名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3月。復考量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施用毒品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自民國105年10月間至108年3月間,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附表:受刑人李偉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105年10月26日│105年10月28日│108年3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108年度毒偵字第385號│││7號│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15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153號│108年度訴字第556號││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8日│108年3月18日│108年9月2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15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153號│108年度訴字第556號││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5日│108年4月15日│108年10月16日│├───┼────┴───────────┴───────────┴───────────┤│備註│編號1、2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15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於108年6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