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勞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字第22號上訴人 蔡詠豐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 律師被上訴人榮慶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慶彬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兩造各自主張之離職日及所提之證物八薪資袋記載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劉惠娟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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