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О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國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