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法矯字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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