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九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煙毒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以法矯字第○○九○○四六○八二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