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三六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ANGELIN右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ANGELINACANLAS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ANGELINACANLAS前犯殺人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以法矯字第九一0000四四六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六十四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