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二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確定。詎受刑人不知悔改,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年四月十七日止,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五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九十年十月六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開竊盜兩案件之判決正本二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國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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