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