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8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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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886號上訴人即被告丙○○輔佐人乙○○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16號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除警員查訪報告所載 熊湯桂英 所述,係審判外陳述,上訴人即被告在本院對該證據提出異議,應予以排除不引用,其相關論述亦不引用外,其餘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仍而否認犯行為由上訴,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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