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018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6號,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8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乙○○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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