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原告丁○○○原告乙○○原告丙○○共同送達代收人戊○○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7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佩儒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