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