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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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處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文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文淑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6年9月17日所為板檢金智字第60522號扣押之處分,聲請撤銷該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對於檢察官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不服者,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之,其聲請期間為5日,自為處分送達後起算,逾期則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
1項第1款、第3項、第411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被告 李文鑫 、 成慧萍 等人因貪污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6年9月17日以板檢金智字第60522號函,扣押聲請人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文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實,有上開函文影本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遲於100年1月19日始向本院聲請撤銷該處分,有加蓋之收狀日期戮可徵,聲請人所為之聲請顯已逾5日之法定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3項之規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本件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