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易字第248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30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業務過失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日以96年易字第248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林俊寬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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