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03號聲請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備考│├───┼─────────┼─────────┼──────┼─────┼────────┼────────┤│01│同進鋼鐵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96年6月23日│RC0000000│30,800元││││司 陳金源 │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