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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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易字第2488號),經原告對被告乙○○及其僱用人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林俊寬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惠玲